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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立案标准:
1、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
2、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
3、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
4、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5、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五条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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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立案标准如下:
1、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
2、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
3、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
4、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5、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五条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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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强迫卖淫罪的定罪标准为: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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