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无经济能力赔偿,需要求助

2019-06-14 15:14: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赡养费需要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有关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你朋友的父母如果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要求赔偿生活费,标准为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20年。
    如果你朋友不是独子,则只能要求赔偿一部分。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怎么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间接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