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住房贷款无法办理,购房者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房屋买卖
2023-10-26 05:3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有:(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2)延期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3)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4)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出现如下情形后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2、延期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4、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购房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购房人一般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行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才能证明材料;
    4、合法的购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质押权益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价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房屋贷款办不下来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无法办理贷款作为解除合同事由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