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与丈夫乙结婚四年,乙婚前投资40万元购买股票,婚后一直利用业余时间炒股,目前乙股票已经增值至80万元。现在甲与丈夫因感情不合想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这些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08-13 09:01: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男方在婚前父母赠予他的房屋,依法属于其婚前财产,婚后的增值部分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因此原则上妻子无权分割。但这个问题法律界也存在一定争议,你不妨向法院提出主张试试,不同地方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也有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