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过户给一方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变更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更名,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交更名申请,单位应交验批准更名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或有关证明文件;私人须交验更名的身份证或有关户籍证明;
(二)析产、合并、无偿交换房屋,有关当事人应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记明析产、合并或交换情况、四至界址、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或证明文件。单位还应提交主管机关的批文。
第二十三条
转移登记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买卖性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应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契证,以及交付价款的凭证或收据副本;
(二)转移公有房屋所有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转移固定资产凭证。单位购买私房的,还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三)赠予、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提交赠送文约和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监证的转让协议;
(四)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应提交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遗产继承文书和继承所有权证明书、继承所有权申请书,
放弃继承房屋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放弃继承房屋所有权具结书;
(五)将房屋作价入股转移房屋所有权或集资入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作价入股或集资入股的协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批文;
(六)调拨、兼并房屋所有权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协议和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