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与盖章的公司名称不同,是有效合同吗?

合同审查
2023-10-27 17:4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效。
    一、原则上,这是一份有效合同。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事项部的章。
    但为防止纷争,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受权利义务。法律依据:
  • 原则上,这是一份有效合同。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项目部的章。
    但为防止纠纷,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如果是公司更名的,护害篙轿蕻计戈袭恭陋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权利义务。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名称变更前的企业权利义务由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担。
    拓展资料
    公司名和公司印章不同有什么风险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分析:合同的名称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合同的名称与加盖的公章是不一致的,合同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能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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