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朋友在处对象期间一共转账约1500元,说是自愿给予的,现在要求退款。没关系

消费者维权
2023-10-27 18:40: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恋爱期间的转账,男女在分手后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则应当返还。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
    1、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
    2、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
    3、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
    4、日常的支出消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
    1314、520等金额),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如果情侣之间有大额的金钱往来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置的,建议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如私下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维权。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男朋友自愿花的钱分手后不应该还。男方恋爱期间自愿为女方花的钱,女方没有法律义务偿还:
    1、但从道德角度出发,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2、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