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包括:
1、涉及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的纠纷;
2、相邻环保纠纷;
3、相邻权利人扩张解释现行法所致的相邻关系纠纷;
4、通风、采光、通行等传统相邻关系纠纷;
5、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
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