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桂林市有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律师吗?如何联系?

2019-06-15 15:29: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例,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或不特定第三人可能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与相对方或不特定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争议。  常见类型包括:归属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等。
      知识产权纠纷需注意: 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不能采用仲裁解决。 假冒商标,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司法解释如下:并不全是由中级法院管辖,首先,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其次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质及标的额较大等原因。  
    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本解释第 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 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一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利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