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内容:个人小额质押贷款是指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国库券作质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业务。
2、贷款对象:小额质押贷款,只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开办。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住宅储蓄、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存单和外币定期储蓄存单。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不能办理储蓄小额质押贷款。作为质押品的国库券,限于1999年及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 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 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 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