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打了我老婆,现在我老婆起诉离婚,法院会批准吗?

离婚
2019-06-15 16:17: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到农业银行交费,交费后持农业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
    在起诉之前,原告为了执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书记员负责将起诉书送达被告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或其它事项。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准备证据并注意法院的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取证;当事人提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询问是否回避,然后开始审理。首先原告陈述事实,然后被告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然后休庭,一般不当庭宣判,等判决书做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取判决,一般法院不宣读判决书,签字后自己看结果。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
    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
  •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无法联系,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 你好,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我的答案能给你带来帮助,请点击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