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1984年从企业调入高校工作至2007年9月,人事档案也随本人进入高校,其间的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均享受本单位同等岗位职工标准。2007年10月学院在未出具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停发了本人的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并以本人不属于单位职工为由拒绝给予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2009年我以:确认工作单位及人事隶属关系,补发工资,办理一切相关手续为诉求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后,以诉讼请求属人事争议故不属于法院调整范畴,出具裁定驳回起诉。2010年本人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后,以诉讼事项前任法院审理确认过,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分别以确认劳动关糸第起诉两次均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再审均维持裁定。导致本人从2007年至今年以62岁,沒有生活来源。请问前诉事项生效判决及裁定解决?后诉以同一事项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吗?请问我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能进入司法程序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使本人老有所养!

2019-06-15 17:02: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是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1)是,如果不经仲裁就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2)在提起仲裁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是仲裁机构不受理、或者是仲裁机构受理后超过60天的期限不作出仲裁裁决: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3)还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5月1日起,有些劳动争议被告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就生效,即使不服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了,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依据是:
    (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三、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按法律规定,如果对于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双方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而不能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是指,除了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以外的其他的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二)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三)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
    (1)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2)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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