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进行审查,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如果认为不应当追责的,则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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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