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收到罚款通知书后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
2023-11-02 16:2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处罚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收到罚款通知单后,被通知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未规定罚款必须经本人签字同意,但罚款必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