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其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
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