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女方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子女不管,偷偷跑出去和别人同居一年并怀孕,这构成重婚罪吗?

离婚
2019-06-16 10:11: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重婚罪是指配有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与女方是否怀孕是否生了孩子没有必然的联系。
  • 你好,重婚定义有两种:1,一人与两人以上办理结婚登记;2,一人与另一人登记结婚,同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求周围邻居、同事等人以为他们是夫妻。
    你说的这个情况,可以去当时那份判决书载明的法院去了解情况,如果确定判决书是假的,可以去公安局报案,伪造判决书是犯罪。其他的关于重婚的问题也可以调查清楚
  • 同居关系的认定,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说一下实质条件: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如果符合实质条件,则认为不是同居关系了,而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有要求:《婚姻法解释
    (一)》第5条分两种情况: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另外注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属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那什么是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不同于事实结婚解除时的处理,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
  • 重婚罪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
    (5)有配偶的人虽没生育但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
    (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