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能否提起诉讼

工伤索赔
2023-11-03 18: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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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的中止通知书,一般不能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或者不服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等事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服工伤认定的中止通知书,并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提交中止工伤认定申请书需要的条件规定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不予支持。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行政事实行为,虽是程序性行为,其目的不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实体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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