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件中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的方式是: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3、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制而成的遗嘱;
5.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