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村,一位村民全户消亡,请问她的耕地是否回收到村集体,在《土地管理法》第几条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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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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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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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承包期内,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是承包期内,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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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