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诉讼包括:
1、公司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查阅的知情权诉讼;
2、董监高等人员损害股东权益的诉讼;
3、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