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最长时间是三十七天。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天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到四天,检察院一般会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若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是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到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五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不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1日。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