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离婚后,女方户口户口怎么办,有什么相关规定

2023-11-05 17:20: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户口有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回原籍,也可以单独立户。
    按照有关规章规定,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迁往经常居住地、有独立房产的,可以另立门户、再婚后再迁、和不迁出几种。
    如果是不迁出的,离婚后的夫妻可以分户,即把原来的户口本分成两个离异后的夫妻各自新办一本户口本,或一方迁出另办一本户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法律依据:《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派出所就会为女方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新的以女方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废,则同时为男方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作废就在原《户口本》上女方一页上加盖“已迁出”字样即可。
    这是说女方户籍仍在原地也就是老户口本上登记地的情况,如果女方回娘家或去了其他地方,则可到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申请落户必须持有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如果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即可落户,由落户登记的派出所发给《户口本》。

    扩展资料
    变更民族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分,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分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姓名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


  • 离婚后户口有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回原籍,也可以单独立户。
    按照有关规章规定,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迁往经常居住地、有独立房产的,可以另立门户、再婚后再迁、和不迁出几种。
    如果是不迁出的,离婚后的夫妻可以分户,即把原来的户口本分成两个离异后的夫妻各自新办一本户口本,或一方迁出另办一本户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法律依据:《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派出所就会为女方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新的以女方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废,则同时为男方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作废就在原《户口本》上女方一页上加盖“已迁出”字样即可。
    这是说女方户籍仍在原地也就是老户口本上登记地的情况,如果女方回娘家或去了其他地方,则可到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申请落户必须持有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如果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即可落户,由落户登记的派出所发给《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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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民族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分,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分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姓名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户口

  • 女方离婚后户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迁移回娘家或者其他地区,也可以直接与男方分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要求,离婚后应当将户口中的婚姻状况予以变更,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女方离婚后户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迁移回娘家或者其他地区,也可以直接与男方分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要求,离婚后应当将户口中的婚姻状况予以变更,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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