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客人忘了拿项链,店主保管一个月后丢失,如何赔偿解决?

财产损害赔偿
2023-11-06 08:4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应当先确定是怎么丢失的,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不应该让员工赔偿。如果员工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因为玩忽职守导致店内物品丢失的,店员需承担一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分析:因店里依法只对顾客的人身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财产没有保障义务,因此,顾客在店里丢了东西,一般店主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存在过错。但是,如果顾客将东西交给店里保管,那双方则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此时东西丢了店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叫别人保管东西丢了,赔偿具体如下:
    1、无偿保管即使双方并无书面合同,仅是口头约定,但这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对于无偿保管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虽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相对于有偿保管而言,无偿保管所负的注意义务要轻;
    3、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无偿保管人所负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