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权利:一、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二、享有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四、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2021年实施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