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在学校坠亡,学校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1-07 08:41: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生在学校坠亡,一般情况下,学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学生自杀,学校是没办法控制的。但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当比如设施墙体的缺陷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学生有反常状态学校发现或本应发现,却没有作出措施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生在学校坠亡,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学生自杀,学校是没办法控制的。但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当比如设施墙体的缺陷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学生有反常状态学校发现或本应发现,却没有作出措施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生在学校坠楼,学校是有补充责任的。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但学校不用负全责,会根据自杀事件的主观程度来划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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