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法:
(1)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委托
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