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民事判决书下来因子女抚养费不服两年后还可以上诉吗

2019-06-17 07:59: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
    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女儿的成长为原则判断双方的条件优劣,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判给母亲的机会较大。同时,一方 有法定过错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对方抚养。
    三、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另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索要过去的抚养费用的,对这种请求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因为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在子女已经成年了,就没有实际支付的必要了。
      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夫妻双方都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个义务;一方由于离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没有尽抚养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当时你父亲不提出要求就表明愿意独自承担这个义务。
    因此,虽然只有你父亲一方尽了全部抚养义务也不能向对方追索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子女的正常权利,父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对方父母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子女由谁抚养而改变。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子女同样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本案男孩贺彬是原告婚前与赵刚发生性关系所生,虽然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禁止性规定,这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不能提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