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
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根据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不可以,但有新情况可能可以。
1、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