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深圳给一家卖搬迁房的公司买了一套搬迁房,2021年1月全额购买,525万元,本合同于2021年12月底交付,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成!其中,525万的贷款利息现在由卖家提供,但我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所以咨询律师看看如何这样做?

房屋买卖
2023-11-09 16:22:0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法律分析:1、按实际延长的期限,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2、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此处“办理”的意思一般是向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而并非指办结。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1、按实际延长的期限,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2、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此处“办理”的意思一般是向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而并非指办结。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