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的公告》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划分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节第四条规定,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第四节第五条规定,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