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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电视剧版权登记购买

著作权
2023-11-10 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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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电视剧版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为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若是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申请调解,若是不能调解成功的,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电视剧版权登记具有初步证件的效力,仅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并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 购买盗版侵犯了知识产权。盗版是指出售人、生产人等,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法律谴责性。而购买盗版的行为虽然也侵犯了知识产权,但法律并无处罚规定。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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