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因未收房为理由不交物业费。享受
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依约缴纳物业费,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业主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约缴纳物业费。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
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