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班主任老师强迫学生吸烟犯法吗?

2023-11-13 16:12: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 以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会议厅(室)、礼堂;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法律依据:《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均应张贴或悬挂“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车站应张贴或悬挂在旅客候车及通过时易于观望到的位置;旅客列车应张贴或悬挂在车厢两端门上方和车厢的中部,软卧可同时在包房的茶几上放置“禁止吸烟”的标牌。
    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在车站与列车允许吸烟的地点,应设置“吸烟处”的标志,并配置烟灰盒。
  • 如果是位于中小学校100米以内的,烟草证全部取消,其他学校没有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营零售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