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在分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1-13 16: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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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在公司总部上班,签订的却是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果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子公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公司总部上班,那么劳动合同和子公司签订是没有问题的,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于母公司的主体资格。因此虽然与母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实质上母子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当员工实际工作于子公司,员工与母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此时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约束。
    其次,这种行为不属于劳务派遣或外包。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能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不符合劳务派遣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适用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以劳务派遣为由进行抗辩显然不会受到支持。
    另外一方面,上述行为亦不能归类于外包,我们所说的外包在合同法上实质属于一种加工承揽合同,在加工承揽与劳务派遣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加工承揽中,发包公司并不实际控制员工,员工与承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受承包公司控制。
    而母公司将员工派入子公司中工作,但对于员工的日常管理、薪酬奖惩等均由子公司承担的话,员工实质上是与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这种用工方式还会带来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进入公司一个月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上所述,这种用工方式下,员工与母公司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是与子公司订立,因此员工为母公司提供劳动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将有权力主张双倍工资。
  • 劳动关系可以从下列方面来进行确认:
    1、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者的劳动是否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法律分析:分公司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分公司是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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