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过期的,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如果正式牌照还没到手,可再去办一张临时牌照,每辆车最多能办理3张临时牌照,每张临时牌照使用不得超过15天。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