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男女相亲后,男方不同意,女方是否需要退回见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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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女方都不用退彩礼,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要退彩礼:
1、双方并未办理
结婚登记;
2、双方办理了
结婚登记但未一起生活的;
3、给予财彩礼导致给与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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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拒不返还彩礼的情形一般包括:除男方不要求退还彩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还彩礼以外其他情形外,均无需返还彩礼。法定返还情形包括,双方未结婚、离婚前双方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的彩礼使得离婚后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后两种情况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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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不退还彩礼。司法实践中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当事人已经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生活在一起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三)离婚时,不归还彩礼,男方也不会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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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