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罪退赃的认定:
1、及时退还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2、主动退还的,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的,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首先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