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可以请求赔偿。法律规定,因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其配偶是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过错方不仅可以索要离婚
损害赔偿,还可以依法追究配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