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退林还耕是强制性的吗?我来自山东巨野农村

土地纠纷
2023-11-16 11:3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山东退林还耕一般不是是强制性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水土严重流失的状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退林还耕的政策。退林还耕的补偿费用,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被征家庭的人口数量来给与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被征土地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家庭一家的人口数量来计算。
    退林还耕是自愿的,退林还田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
    国家退林还田条例规定,实行退林还田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林还田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林还田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水土严重流失的状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退林还耕的政策。首先是关于退林还耕的补偿费用,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被征家庭的人口数量来给与补偿。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被征土地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家庭一家的人口数量来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2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退林还耕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林还耕后实行封山管护。
    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 法律分析:退耕还林后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各种措施属于国家范畴。未制定安置措施的,由原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退耕还林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不再进行耕种,因地制宜地进行造林绿化,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坡耕地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