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有:
1、宣报破产后进入破产清算;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破产债权;
7、债权人会议;
8、和解;
9、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10、破产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