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三年后,婆媳关系不和。有一个3岁的女儿和丈夫是母亲。男人离婚了。结婚是8.8万元的彩礼。我父母给我嫁妆和现金。他们的家人意味着离婚。这些都属于他们的家人

2023-11-17 02:38:0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结婚三年离婚彩礼一般归女方。但仅限于该彩礼产生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的情形,若该彩礼产生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法律分析:彩礼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范围, 如果离婚不予返还和分割, 有三种例外情况, 需返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二,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婚前给付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可能感兴趣
律师推荐
同城律师
专业律师
长沙律师 长沙找律师 开福区律师 开福区找律师 长沙彩礼律师 长沙起诉离婚律师 长沙子女抚养律师 长沙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长沙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长沙离婚赔偿律师 长沙家暴律师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长沙刑事赔偿律师 长沙无罪辩护律师 长沙帮信罪辩护律师 长沙取保候审律师 长沙刑事拘留律师 长沙毒品犯罪律师 长沙诈骗律师 长沙死刑辩护律师 长沙经济犯罪律师 长沙暴力犯罪律师 长沙职务犯罪律师 长沙劳动仲裁律师 长沙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长沙合同违约纠纷律师 长沙合同审查律师 长沙借款合同律师 长沙买卖合同律师 长沙租赁合同律师 长沙股权转让律师 长沙破产清算律师 长沙企业诉讼律师 长沙债务追讨律师 长沙民间借贷律师 长沙公司债务律师 长沙信用卡纠纷律师 长沙网络借贷纠纷律师 长沙房屋买卖律师 长沙房屋租赁律师 长沙二手房律师 长沙开发商违约律师 长沙装修纠纷律师 长沙房屋产权律师 长沙房屋中介纠纷律师 长沙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长沙交通肇事律师 长沙遗产继承律师 长沙征地补偿律师 长沙土地纠纷律师 长沙拆迁补偿律师 长沙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长沙拖欠工程款律师 长沙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长沙侵权赔偿律师 长沙财产损害赔偿律师 长沙著作权律师 长沙商标律师 长沙专利律师 长沙保险合同律师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