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在农民手里租了一块荒地。但是租赁合同上写明了。如遇国家征收或是开发所得钱款归我所有。这样受法律保护吗?合法吗?

2019-06-18 20:19: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担保人就双方借款合同也就有法律效力,有担保人更佳,说白了就是多一个承担责任的人,在债务人无力或者逃避偿还时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就是这个作用。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6间做抵押(办理抵押手续),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这就是不定期,或者通俗的无期限、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出租人(房东)需要合理通知对方。而且不定期租赁合同,有很多的形成原因,有一开始就没有书面约定期限,也有一开始书面有租赁协议,但后来协议到期而双方愿意续签,但采取的是口头续签的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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