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为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