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双方可协商分配,协商不一致可起诉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没加名字之前,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获得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
加名字之后是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但是分割时会根据实际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已经双方过错等综合考虑判断。
未加名时剩余的尚未偿还的部分不作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对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
加名之后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分割。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