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取保候审后被逮捕,是否仍将被拘留

取保候审
2023-11-18 12:1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被取保候审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的,可能还会再次被拘留。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例如不及时接受传讯到案,不及时报告个人信息变动情况,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取保候审以后,如果符合逮捕的条件的,还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较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毁灭罪证的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被逮捕后,仍然可以取保候审。
    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串供、毁灭证据等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逮捕的人一般具有较大的现实社会危险性,被逮捕后再取保难道较大。
    但是,如发现有以下情形的,也可以取保候审: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