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出现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就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过错方对自己给予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律师的诉讼代理费等。精神损害赔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