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额视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实际情况而定,但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目前,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万元。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
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
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
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
1.1万元提高到
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