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找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
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
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
2、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伤害的;
3、自残或者自杀受到伤害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