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协议离婚后,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该如何解决?

子女抚养
2023-11-20 12:2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对方拒绝抚养小孩的:
    1、如果对方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可以与其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
    2、如果对方是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可向法院请求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处理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的,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提供帮助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并且,该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20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21条: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