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能帮我起草一份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书吗?费用是怎样的?

起诉离婚
2023-11-20 13:5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书写如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结婚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和个数、离婚原因等;
    2、双方同意离婚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3、离婚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那么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如何给付,给付多少,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等;
    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的方式;
    5、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起草时要涵盖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结婚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和个数、离婚原因等,这些基本信息是需要具备的;
    2.双方必须有同意离婚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3.离婚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那么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如何给付,给付多少,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等也需要具备;
    4.核心问题,也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需要明确的约定;
    5.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比如没有房屋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等;
    6.如果一方具有法定过错情节,比如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起草时要涵盖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结婚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和个数、离婚原因等,这些基本信息是需要具备的;
    2.双方必须有同意离婚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3.离婚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那么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如何给付,给付多少,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等也需要具备;
    4.核心问题,也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需要明确的约定;
    5.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比如没有房屋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等;
    6.如果一方具有法定过错情节,比如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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